国内保险乱象|溺亡醉酒男子带来的启示

2015/11/21

2月9日,一起保险赔偿纠纷案在杭州西湖区法院开庭。被告方是保险公司,原告是一名醉酒跌落池塘溺亡的死者家属。


2013年11月21日小柯(即死者)购买了平安养老保险的新尊享平安卡,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若遭受意外事故身亡,可获得相应的赔偿金10万元。但是,事后保险公司却以“醉酒”为保险免责条例为由,拒绝赔偿。但小柯家属的代理律师认为,小柯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而不是醉酒,不符合保险的免责条例,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付。目前,法院还未就案件进行判决。


在这起保险赔付纠纷当中的主要矛盾,在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界定。在内地,保险公司在人寿保险中,都设有各类免除责任条款。免责条款中包含的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比如: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谈到免责条款,就必须拿香港保险和内地保险做个比较。事实上,免责条款也最能体现内地与香港保险的差异。


在香港买人寿险,保险公司并没有免责条款,只有以下两种情况不保:


1.受保人于保单生效日一年之内自杀


2.被保人被枪毙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被保人在任何情况下离世,都能获得保险公司赔付,包括许多包含在内地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的情况。

回到杭州市这起保险赔偿纠纷案,被保人小柯因为醉酒后,不慎跌落池中溺亡。内地保险公司可以以“醉酒”为保险免责条例为由,拒绝赔偿。但是,如果小柯是在香港买的保险,那么,他便完全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且不会产生任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