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的多重赔付条款一定要看好

2015/11/18

    在香港的重疾产品中,有许多产品因为具备“多次赔付”的特点而受到客户欢迎,一般最多能重复理赔3次至5次,卖的也很不错。一般传统的重疾险规定,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即告终止。此外,患过重大疾病后,由于存在理赔记录,很难再购买重疾险。

而能够多次赔付的产品,投保人在获得一次赔付后,其余一些重大疾病保障仍然有效。对被保人来说,相当于多了几层保障。

存在的意义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许多疾病的诊断和治愈率都有了很大提高。但毋庸置疑的是,不少重疾的治愈都是以高昂的医疗费用为代价的。此外,首次重疾治愈,好转后罹患其他种重大疾病的概率更高,远超健康人群的患病几率。而这一部分人群,则更需要重大疾病保险的多重保障。

在购买能“多次赔付”的重疾产品时,客户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理解清楚相关定义,明白重复赔付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多次赔付有限制

    对于多次赔付,许多人认为无论何时患上何种大病都可得到理赔,事实上这是一种误区。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多次理赔的限制条件各有不同,投保人需要满足相关限制条件后方可获赔。

组别限制

    一般来说,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产品,通常是将重大疾病分为几个组别,每一组均为有关联的疾病,其中任何一组只要确诊,即可获赔。一般来说,同一组别的重大疾病只能赔付一次,所患的重大疾病要在不同的组别里才能获得多次赔付。

时间限制

    此外,在重疾多次赔付上,也有时间间隔的限制,两次确诊重疾间隔需达到一定时限才可以获赔,香港保险公司的规定一般是一年。当然,也会有一些特殊具体的规定。总之,各个保险公司的条款和规定都不一样,购买前一定要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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