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与受益人因事故同时死亡 保险该赔谁?
案情:2009年10月9日,王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2万元,受益人为妻子薛某。2010年5月1日,王先生与薛某驾车外出旅游,途中因雨后路滑,车辆冲出桥面,坠入河中,二人当场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无法确定二人死亡先后顺序。王先生与妻子薛某尚无子女。二人死后,薛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2万元保险金;王先生的父母则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2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到底应该将这笔保险金支付给谁呢?
分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在本次事故中,王先生和薛女士辈分相同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根据上述规定,他们彼此不发生继承,各自遗产分别由自己的继承人继承,所以,12万元保险金应该由受益人薛某的父母继承。
但是,我国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增加了一款与继承有关的内容,该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又该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根据该规定,推定受益人薛某死亡在先,所以,12万元保险金应该由王先生的父母继承。
那么,本案到底是应该适用《继承法意见》的规定,还是应该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呢?
首先,从法的效力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又由于《继承法意见》第二条是针对继承法所作的解释,因此,应该将其看成与《继承法》同等的效力。而根据我国《立法法》中关于法的冲突解决原则,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保险法》与《继承法》均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且均属于特别法,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而《保险法》是最新修订的,显然依此规则应以《保险法》中的为准。
其次,从二者调整的范围来看。《继承法》主要是调整被继承人死亡后所引发的继承关系,《继承法意见》第二条是对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同时死亡如何发生继承进行调整;《保险法》主要是对保险行业、保险公司及保险合同进行规范的一部商事行业法,《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主要是对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如何继承进行规定。二者的调整范围有一定区别,同时,《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又不能完全使继承法意见第二条失效,即,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对于保险金的继承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来处理;对于其他财产的继承,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来处理。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但由于被保险人是以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投保人寿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该保险金应当用于救济与被保险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所以当发生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更符合保险合同设立的初衷。因此,在本案中,在无法确定谁先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推断薛某先死亡,将保险金作为王先生的遗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将12万元保险金支付给王先生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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