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披露事实”,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案例

2015/11/25

对于刚接触保险的人来说,没有披露的事实可能与被保人的疾病毫无关系,因此会质疑保险公司用没有披露事实作为拒绝赔偿的理据,但是,投保人必须注意:如果没有披露的资料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即使这些资料和被保人当时所患的病症无关,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因为没有披露的资料会影响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作出公道和准确的承保评估;在这个大前提下,保险公司有权撤销合约。

由此可见,有意投保的人士,在填写投保申请书时,必须全面准确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实。如下是一些因为没有“没有披露事实”,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一位妇人于切除左边卵巢皮囊瘤后申请住院赔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她于购买保险前两个月,曾经接受视网膜退化的激光治疗。鉴于投保人未有披露有关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撤销保单。


投诉委员会最初质疑该项没有披露的事实是否重要得足以令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合约,但是在取得投保人眼疾的额外资料后,投诉委员会得悉她于购买保险前三年进行第一次激光治疗,其后继续接受眼科治疗。鉴于投保人患眼疾多年,投诉委员会认为保险公司以她没有披露重要事实为拒绝赔偿理由实属恰当。

案例二:被保人申报自己的健康纪录良好,故此保险公司收取标准保费,接受被保人投购住院保险。15个月后,被保人因食道癌住院,保险公司拒绝其住院索偿,理据是被保人没有在投保申请书上披露她是乙型肝炎带菌者。


被保人虽然承认投保时已经知道自己是乙型肝炎带菌者,但是却不满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因为根本没有医学证据证明食道癌与乙型肝炎有关,何况乙型肝炎带菌者现时在香港十分普遍。

投诉委员会审阅被保人的投保申请书,留意到其中一条问题清楚问及:“阁下曾否患有乙型肝炎,接受相关治疗或被证实为……乙型肝炎带菌者?“被保人回答“否“。

虽然乙型肝炎带菌者的病历与食道癌的住院索偿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投诉委员会认为被保人没有披露的资料是重要事实,有可能改变保险公司收取标准保费费率的承保决定,故此赞同保险公司拒绝发放住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