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企业上班人员由所在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420元,最高为12090元。
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缴费标准为394.20元/月。
2.我县社会保险费缴纳的代扣银行有哪些?如何办理代扣手续?
答:目前,我县代扣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参保人员可任选其中一家银行办理代扣手续。办理代扣手续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参保登记表》(新参保人员)、相关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等,到选定银行的营业网点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办理社保代扣手续后,每月10日前要保证扣款的存折或银行卡有足够余额用于扣缴社保费,确保银行每月能扣缴成功。
3.按月领取职工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特别提示: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月到县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办妥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金。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能否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答:目前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一次性补缴: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2011年6月30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延长缴费五年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办理退休手续;
②符合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的非农户口人员、复退军人、下乡知青,以及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干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人员,可以由本人向县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办理补缴;
③符合磐政〔2007〕72号、磐政办〔2013〕10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补缴。
其他的情况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但可后延缴费,直到缴费满15年,才可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