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披露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11/09
继2014年11月中国保监会放宽保险资本补充渠道后,央行、保监会于1月21日公布险企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办法,为险企再添融资新渠道。
根据此前保监会披露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补充实际资本,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
21日文件发布的办法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发布对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券办法,旨在为进一步规范险企发行债券行为、促进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再添“补血”新工具——资本补充债券。根据文件要求,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
文件称,保险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三年;上年末未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当发行人确保资本补充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时,允许发行人对资本补充债券设定赎回权,但赎回时间至少在资本补充债券发行满五年以后。为进一步防范系统性风险,办法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同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也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此外,保险公司持有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债券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20%、两者之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0%,并按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计提最低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