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隐性急病如何算
2015/11/26
“不再异议”条款是人寿保单中常见的条款,通常指定只要保单生效一段时期(通常为期两年),即使保险公司其后发现保单持有人/或被保人没有披露所知范围内任何对签发保单的重要事实,如果并无欺诈成份,则保险公司不可以就保单提出争议或抗辩。
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基本条款,是为了确保投保人的利益而制订的,每个保险合同都有,如当投保人“无意”忽略一些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应该在投保人两年内去查证,否则就失去时效。
但不可争议条款并不适用于任何附加契约,因此所有附加契约均不受这两年「并非欺诈」期的限制,如果没有披露的数据对签发保险合约至关重要,则无论保险合约缮发多久,保险公司都可提出争议。
而国内的保险公司,都没有“不再异议”条款。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侧重于保护保险人(保险公司)的利益,其叙述为: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站在投保人的角度来看,“不再异议”条款是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所以这也是香港保险的“保费便宜、保障全面、赔付方便、高回报率”四大优势的另外一个优势。相比国内保险偏向于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来看,香港保险更显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