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正确认识
2015/11/10
1982年首款重大疾病保险与于南非问世,有一位外科医生首先提出该产品的创意,用于缓解心脏病人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后所承受的经济压力。1986年后引入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国家地区,并得到迅速发展。1995年,我国内地市场开始引入重大疾病保险。
应该说,在今天大家对于重疾保险并不陌生,但随着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出现,重疾保险种类越来越多,功能也越来越细化。可分为:
1、提前给付型vs额外给付型
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与其主险在一个保额内赔付,即若先发生了重疾,则赔付后主险保额降低相应数额。而额外给付型重疾险赔付后,主险保额不变。
一般来讲,额外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保费大约是提前给付型的1.5~2倍。
2、有vs无轻症保险附加条款
2007年,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定义了25种重大疾病。就恶性肿瘤一项,保险条款中特别列明:原位癌并不在赔付范围内。
什么是原位癌?以恶性肿瘤为例,癌症从病情发展可分为:癌前病变、原位癌、浸润、淋巴转移、远端转移五个阶段。前两个阶段一般不会危及生命,但是同样会产生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由此,商业保险公司把轻症责任作为重大疾病保险的附加条款囊括进来。目前市场上的险种,轻症保险责任通常是按照主险保额10%-20%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