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解读新保险法亮点
亮点1 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
比如:王先生曾做过胃部手术,投保时,代理人明知这段经历,依然默许王先生在“过往病史”一栏填上“无”。按老《保险法》,若干年后,王先生再动手术时,保险公司可以以王先生“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理赔。而根据新《保险法》,像王先生这种情况,一旦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而一旦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发现王先生带病投保,则必须在30天之内做出是否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亮点2 规范合同"格式条款"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为了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了更严格的规定。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亮点3 明确财产转让理赔
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比如:王先生购买了一套新房并投保家财险,之后房子转卖给林先生。然而在林先生购买三个月之后,房子突然发生倒塌。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如果按照旧保险法,这种情况难以彻底明确答案。而新《保险法》则规避了可能引起争议的一些问题:明确了受让人能够合理承继保险权利义务,所以原保险合同依然有效;同时规定了只有在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