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B条 适当和妥善的管理 (1) 劳合社须委任一名个人为其获授权代表,该人须于香港居住,并负责劳合社在香港的整体运作。 (2) 在不局限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获授权代表须负责─ (a) 代劳合社及其成员接受通
2015-12-07